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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 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

最后编辑:2015-06-16  浏览:3053 次

8月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在作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近年来,围绕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学校保护、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惩治拐卖儿童犯罪,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等方面,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任务部署和落实,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安、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

执法检查组发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一是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二是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屡禁不止,一些案件触目惊心。三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3年比2012年增加26%。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大背景中统筹研究、部署,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和管理,完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学生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性侵等安全教育,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职责。二是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行为予以及时、有力打击。三是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先天残疾婴儿出生率,减少弃婴行为发生。四是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降低发案率,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从而形成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会氛围。

完善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

执法检查组指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从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受害人多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离异家庭子女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网络上大量存在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面影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民政部及有关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和国家干预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督促、指导家长切实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二是完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要拓宽福利保障对象,完善分类保障措施,制定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建立社会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完善对轻微犯罪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把未成年人受虐待、被遗弃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五是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六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执法检查组还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是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制订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二是积极研究修改刑法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规定;完善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年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措施。修改补充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研究制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